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近三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面积≥8000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为三年,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类似工程面积以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施工合同上所注为准。另需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包括:提供中标公告网址网页查询截图或提供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为准。
自2022/02/08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02/08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