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于2022年12月30日21:00至2022年12月31日24:00期间暂停办理税(费)缴纳(包括实扣、批扣、自缴核销、第三方支付)、退库、更正、撤销业务,在此期间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将同步暂停与税费缴、退相关的系统功能,请纳税人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2023年1月1日零时起,电子税务局将恢复办理所有税费缴、退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