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规〔202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武汉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