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和电子商务应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开展青岛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围绕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以及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拓市场和创新经营模式的实际需求,培养和树立示范典型,总结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成熟做法,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模式,持续壮大电子商务产业规模,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活动范围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主要指应用电子商务从事经营活动如产品采购、产品销售、服务销售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指为电子商务经营提供服务的平台、认证、信用、支付、配送企业,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等。 三、申报条件 1.企业须在青岛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取得合法资质,已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 2.企业自建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稳定可靠,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3.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电子商务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4.企业具有较强电子商务创新活力,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技术和模式创新,加快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应用转化,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明显,有效提高专业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的。 5.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6.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企业建立企业网站、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旗舰店,2012年度企业电子商务营业收入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或利用现有企业信息化系统,联络上下游关联企业,电子商务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年收入、第三方支付额等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平台并提供完整的电子商务服务的流通企业、移动电子商务企业等。 四、实施程序 采取企业向区市自荐,由区市推荐的方式,创建一批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4月19日之前)。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如实填写表格,按属地划分,报送至各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4月22日至4月26日)。各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3.评审(4月29日至5月20日)。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采取集中评议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依据参评条件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在政务外网对审定的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公示10天,公开接受监督。 4.公布(5月30日前)。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并总结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模式和成功经验,在行业内重点推广,组织新闻报道,提高知名度,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氛围。 五、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中企业应尽量详细地介绍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应用及服务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1.青岛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ICP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授权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参考材料,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能说明电子商务平台影响力的证明文件、奖励证明、媒体报道等。 前三项材料必报,其他材料视企业情况上报。申报企业可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政务外网(http://www.qdeic.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报名表,或根据各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转发的通知获取表格。 因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等不符合示范标准的,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六、其他 1.各区、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将负责人名单、邮箱及联系方式于4月19日之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指导企业如实填写《青岛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核实企业基本情况,于2013年4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以纸质(一式一份)、电子版形式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化推进处。 3.申报企业全部纳入市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库,今后推荐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专项资金扶持、荣誉等,必须从企业库中筛选提报,示范企业将重点推荐。 联系人:陈锐,周海华,85913082(兼传真) 邮箱地址:x85913082@163.com 附件:青岛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4月2日
青经信字[2013]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