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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汽车制造及水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安监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4号)和《关于在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46号)及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及水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甬安监管职〔2017〕8号)要求,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各安监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4号)和《关于在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46号)及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及水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甬安监管职〔2017〕8号)要求,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经调查无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决定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对汽车制造、水泥制造行业(以下统称“两类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宁波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中的重大工程——“高危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专项整治工程”这一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目标,以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和落后产能关停退出,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二、治理对象和范围   (一)治理对象   1.汽车制造企业:   (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指机动车辆及其车身的各种零配件的制造,系列产品能组成一个整体,实现一个特定功能的零部件系统总称,也就是集合体的意思,统称总成;   例如:a、汽车上的传动轴总成的制造:指各种传动轴相关零件的集合,能够实现动力传递;   b 、发动机总成的制造:指内燃机(气缸体、气缸盖、连杆总成、曲轴、凸轮轴、发动机主轴承、连杆轴承、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进/排气门),起动机,油泵等零配件组成一台可完整工作的机器。   (2)汽车维修保养:指汽车修理厂及路边门店的专业修理服务,包括为汽车提供上油、充气、打蜡、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不包括汽车回厂拆卸、改装、大修的活动。   2.水泥制造企业:指以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或一定混合材,经研磨设备(水泥磨)磨制到规定的细度,制成水凝水泥、水泥熟料、水泥粉磨站等生产活动。   (二)治理范围   大型规模企业:从业人员≥1000 人,营业收入≥40000 万元;   中型规模企业:300≤从业人员<1000 人,2000≤营业收入<40000 万元 ;   小型规模企业:20 人≤从业人员<300 人,300 万元≤营业收入<2000 万元;   微型规模企业:从业人员<20 人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   三、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二类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100%,其中所有水泥企业包装和装车岗位水泥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规定,即:时间加权平均浓度(PC-TWA)总尘限值4mg/m3、呼尘限值1.5mg/m3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100%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均达到100%   (六)职业卫生档案建立率均达到100%   (七)其中水泥制造企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和小型规模以上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必须达到宁波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以上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7月开始至2018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动员阶段(2017年7月至9月底前)   各安监所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核准辖区内“两类行业”企业底数(其中该项工作前期已完成),治理期间如发现辖区名单有增减的,可随时对基础数据更新,并报市局职监科,同时建立治理工作基础台账;要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各安监所要组织对辖区内“两类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治理重点、治理标准、治理时限和治理要求等。请各安监所将治理工作方案于2017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市局职监科。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底)   2017年10月中旬市局将组织“两类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各安监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及动员培训会。通过现场培训动员,各地要通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等措施,充分借助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队伍力量,加强对“两类行业”企业治理工作的指导帮扶和督促检查,督促“两类行业”企业对照治理要求(见附件2、3、4)认真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按期整改到位。企业整改方案应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留存职业卫生档案备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企业,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前整改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三)验收执法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底)   市局将会同各安监所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和要求,在“两类行业”企业治理整改工作结束后,对水泥制造企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和小型规模以上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将结合《宁波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内容和考评标准(试行)》(见附件8)内容,对照《两类行业企业尘毒危害治理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见附件5)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执法检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达标验收。对治理态度积极、成效显著的企业,鼓励动员作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进行扶持;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进,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专项治理不配合或未按照治理范围要求开展治理的企业、不采取治理计划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市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治理后尘毒危害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宁波市局也适时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达标企业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各安监所要及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材料收集和汇总,认真做好治理工作的问题分析和经验总结。各安监所请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附件6、2018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附件6、7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局职监科。市局职监科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附件6、2018年12月20日和2019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附件6、7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宁波市安监局职安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强化过程监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把专项治理工作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示范企业创建、职业病危害申报和企业生产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治理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源头治理   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督促企业抓牢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治理,推动企业在重点环节和岗位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同时,要加强对新建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做好源头防范,避免不符合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投入运营生产。   (三)做好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治理工作有特色的示范企业,要指导企业留存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组织现场会、观摩学习等形式,进行示范推广;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联系人:周幼文,联系电话:62760653,传真:62765250,邮箱:306748107@qq.com。   附件:1.治理前两类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汇总登记表(除汽车维修保养企业的微型规模企业)   2.汽车制造企业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3.两类行业企业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自查表   4.两类行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5.两类行业企业尘毒危害治理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6.治理后两类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汇总登记表   7.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8.宁波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内容和考评标准(试行)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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