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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液晶玻璃基板四期(加工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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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液晶玻璃基板四期(加工厂)项目节能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和《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厦府〔2017〕178号)规定,依据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我局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对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液晶玻璃基板四期(加工厂)项目提出以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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