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0号)已经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四部门会签发布,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国家及广东省先后提出支持研发创新政策,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建设。《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明确提出,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享受支持科技口税收政策。为确保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得到规范、透明、高效的贯彻执行,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制定《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会同确定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