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求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为推动我省税制改革、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发〔2018〕1号),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收入,同时按照财政体制应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原则,暂定执行期为2—3年。现将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6年12月25日,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明确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9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健全我省地方税体系,保证环保税在我省的顺利征收,我省在强化省级财政调控职能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地方税收分享体制的调整与现行分享体制的衔接。保证环保税收入的分享比例向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的县级倾斜,尽可能维持省、市、县收入总量的大体平衡,避免因调整地方税收分享体制后市县两级地方税收收入波动较大,确定了环保税在我省省以下的分享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