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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2017年6月15日,我局印发了《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东农〔2017〕28号),为执法人员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时提供了文件依据。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市法制局《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

  2017年6月15日,我局印发了《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东农〔2017〕28号),为执法人员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时提供了文件依据。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市法制局《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要求,2017年10月,我局补充制定了与《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一步解决执法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相关问题。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2017年12月19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现将《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定义和原则。《适用规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且逻辑架构与《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基本一致。第二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定义。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二是重点理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适用规则》第四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4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且明确了“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五条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5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六条规定了“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等10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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