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为我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经过近五年的实施,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35号),为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更切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17年上半年展开了对《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主动与省农业厅、周边地区农业部门和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沟通,同时充分征求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于2017年8月形成了《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9月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后,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至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现将《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明确补贴对象条件。申请设施类补贴的,需在我市承包种养土地合同面积50亩或以上,或新建温室大棚面积2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20亩以上。其中申请设施类中渔业过冬棚补贴的,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设施类补贴的,土地租期3年以上(含3年)。
二、明确不得申请补贴的情形。一是除使用中央、省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在本市通过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建)农业机械(设施),包括事业单位和农业园区中市财政投资购(建)的农业机械(设施),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二是同一年度同一地点的农业机械(设施),组织和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三是已经获得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农业机械(设施)不得重复申请(渔业过冬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