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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中国版“市政收益债”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法律制度框架。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发〔2014〕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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