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2007年3月制定的。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新法修改52条,新增16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许多全新的规定;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加之中央和省推进简政放权,削减了一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条例》中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已经被取消。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适应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新变化、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条例》。此次修改,本着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对依据明确的进行修改,依据不明确的暂时不改,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而作的相应修改
这方面修改的条款主要涉及到五个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将核与辐射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排除在外;二是立法原则和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是监管机制,明确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乡镇街办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协助的监管机制;五是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方面的衔接,按国家规定,提高了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