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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高企奖励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说明

《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2017〕80号)(以下简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高企奖励资金不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范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将取得的高企奖励资金并入当年收入总额,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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