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防〔2017〕30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工商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第三批)通过备案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开展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244号)的有关规定,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工商制冷维
沪环保防〔2017〕303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工商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第三批)通过备案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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