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7〕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要求,决定于2017年起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数据统计时期为2017年度。2017年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落实好普查工作人员和做好宣传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全县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并会同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保障普查经费和人员,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经费保障 污染源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足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按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宁海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