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了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从审慎经营和严格监管角度提出了全方位的规则要求,有利于严格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促进与相关方开展平等业务合作;有利于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行业政策扶持力度,并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与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印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比较,《条例》不只是法律层级的提升,在全面性、系统性和长期执行效力等方面均有质的提高,必将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作用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政策扶持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费率。这与《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关于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的指导思想一脉相承,并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下来,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