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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节选)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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