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是指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销售单位和年度实施意见中规定允许直销的农机生产企业。
第三条 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并报省农机局备案,由省农机局汇总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