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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规则(试行)》的通知(已于2017年6月30日失效)

各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各油气管道企业:   现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管道企业按照《规则》认真做好管道备案,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管道的备案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分送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保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管道信息。   青岛市经

各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各油气管道企业:

  现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管道企业按照《规则》认真做好管道备案,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管道的备案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分送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保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管道信息。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规则(试行)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全面掌握青岛市油气管道分布和建设情况,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掌握油气管道相关数据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向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以下事项:

  (一)管道竣工测量图;

  (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三)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

  二、备案机关

  (一)管道竣工测量图

  管道企业须向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9份青岛市辖区内跨区(市)管道的竣工测量图;涉及到区(市)的管线须向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9份辖区内管道竣工测量图。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管道企业须向管道所经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2份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跨区(市)的管道,同时抄送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2份。

  (三)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

  管道企业须向管道所经的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2份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备案资料;跨区(市)的管道,同时报送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2份。

  三、备案时限

  管道竣工测量图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管道企业报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自管道企业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报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要求

  (一)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管道竣工测量图应符合相关规范。在役管道实施改造的,应在改造工程结束后,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所在地的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原管道竣工测量图进行相应变更。建设时间长的管道,应报送近期实测物探的管线实际测量走向图。

  管道竣工图备案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图备案表(附件1);

  2. 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附件2);

  3.管道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范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包括: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线路带状地形图、穿(跨)越地形图和纵断面图,详细、准确记录管道工程线路走向、高程、地势及地物等地理信息和管道设施位置、形状、尺寸信息;

  5.其他与备案事项相关的说明材料。

  (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管道企业应当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填写《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3)。抄送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时须提供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文件(附件1)。

  (三)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的备案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表(附件1);

  2.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登记表(附件4);

  3.管道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资料,包括: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设计压力、管径、输送介质、分布位置、长度、深度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其中停止运行或封存的管道具备启输条件,其安全防护措施须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若报废的管道不立即拆除,则须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对该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若及时对报废管道进行拆除,则仅需说明拆除方案及地形地貌恢复情况;

  5.其他与备案事项相关的说明材料。

  (四)其它要求

  管道企业所提交的相关备案资料通过电子文档(光盘)和纸质文档形式,按照要求报送至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以纸质文档报送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竣工图须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并加盖竣工图章。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的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全的,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补充相应资料,并要求管道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

  已经投产运营未向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图备案的管道,管道企业须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补办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已经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未向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管道企业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备案。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附件:1.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表

  2.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

  3.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登记表

  青经信发〔2015〕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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