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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文广新〔2012〕181号(关于补助2012年度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满65周岁以上)项目经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非遗”保护与传承,我局决定对丽水市年满65周岁(截止2012年10月31日)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包含国家、省级传承人)实行传承项目经费补助制度,补助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非遗中心联系(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非遗”保护与传承,我局决定对丽水市年满65周岁(截止2012年10月31日)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包含国家、省级传承人)实行传承项目经费补助制度,补助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非遗中心联系(联系人:黄来松,联系电话:0578-2091359),及时把补助经费发放到人。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承人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非遗”项目的研究、创作、展演活动。特别要重视老年传承人的身体健康,努力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以传习为重点,充分发挥他们在“非遗”传承中的特殊作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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