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2018〕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监管事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5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审批事项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27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吊销宣威市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中心所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吊销事项:
宣威市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2月19日主动申请退出融资担保行业,缴回《许可证》,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宣威市非公有制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实业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酒店管理;办公用品、农产品、建筑材料、服装、鞋、箱包、饰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将地址变更为“宣威市西宁街道交通金城小区S19幢第3-4层50-2号”。但拒绝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完善《许可证》注销程序。注销程序未完结期间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经宣威市财政局多次督促仍无改正。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宣威市财政局审查,并向社会公众公示无异议后,我局按程序于 2018年11月5日同意吊销该公司《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