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济南市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县级市、除济南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