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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城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企〔2015〕63号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我厅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川财企〔2013〕6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7月23日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镇行政事业单位是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镇行政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它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   其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镇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九条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享等。   第十条资产购置。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购置。日常的资产管理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存量安置房管理由镇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监管由镇财政局负责。   第十一条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十三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资产共享共享。对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共享共享的资产,要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享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财政局进行调剂或处置,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经镇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镇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具体参照《慈城镇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经镇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镇财政局备案后,原则上应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它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四章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同时,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由镇财政局对数据齐全、理由充足且符合规定的申请,出具批复文件。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事业单位对外担保申报审批表(附表);   (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它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六章 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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