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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的规定, 2015年 1月 1日-3日元旦连续放假3天, 4月 4日-6日清明节连续放假3天, 5月 1日-3日劳动节连续放假3天, 10月 1日-7日国庆节连续放假7天(以上放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放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放假天数顺延。社会保险费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的规定, 2015年 1月 1日 -3日元旦连续放假3天, 4月 4日 -6日清明节连续放假3天, 5月 1日 -3日劳动节连续放假3天, 10月 1日 -7日国庆节连续放假7天(以上放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放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放假天数顺延。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税(费)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其申报期限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现将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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