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沽河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大沽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沽河河道保护、利用、防洪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2014年3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