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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行到非定点金融机构申请获得不经过担保机构担保,且不超过规定利率的贷款,给予经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行到非定点金融机构申请获得不经过担保机构担保,且不超过规定利率的贷款,给予经办金融机构贷款额1%的补助;对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助;对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的,可申请5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组织、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对评为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高校联合企业创办电子商务等产业创业(公共)实训基地,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孵化企业的,可按实际投资额享受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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