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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安全复训的通知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决定10月23日举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复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训对象: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培训报名时间和地点:   10月22日报名,23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决定10月23日举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复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训对象: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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