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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港口局,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温州、嘉兴、舟山、台州、丽水市港航局,嘉兴市港务局:   为规范我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

宁波市港口局,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温州、嘉兴、舟山、台州、丽水市港航局,嘉兴市港务局:

  为规范我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内河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1〕22号)和本规定,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配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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