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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13-0024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13〕221号 正文内容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全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作适度调整。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全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作适度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1.2014年度人均筹资标准由1070元提高到1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00元及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55元保持不变,镇乡(街道)财政补助由255元调整为320元,区财政补助由460元调整为625元。   2.按人均30元标准筹集大病保险费用,其中镇乡(街道)财政承担10元,区财政承担20元,用于《宁波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大病费用支出。   二、扩大门诊指定病种治疗范围   将原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调整为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三、其它   门诊指定病种治疗范围调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筹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其它未作调整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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