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全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作适度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1.2014年度人均筹资标准由1070元提高到1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00元及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55元保持不变,镇乡(街道)财政补助由255元调整为320元,区财政补助由460元调整为625元。 2.按人均30元标准筹集大病保险费用,其中镇乡(街道)财政承担10元,区财政承担20元,用于《宁波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大病费用支出。 二、扩大门诊指定病种治疗范围 将原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调整为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三、其它 门诊指定病种治疗范围调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筹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其它未作调整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