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 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3〕16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1号)和《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文件精神,依法开展基金监督,不断提高现场检查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1号)和《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文件精神,依法开展基金监督,不断提高现场检查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