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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燃煤热源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节能减排,有效改善我市空气环境,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2〕26号)、《沈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我市严格控制燃煤热源建设有关事项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节能减排,有效改善我市空气环境,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2〕26号)、《沈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我市严格控制燃煤热源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燃煤热源,由市发展改革委、房产局、环保局和规划国土局4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联合审批,各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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