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个转企办〔2013〕1号)文件精神,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大力推动我区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和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打造“三区一城”总目标,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信息共享水平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健全完善一系列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规(限)上企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实现我区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 二、适用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登记注册在我区的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力争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 1、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2、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洗浴中心、旅店、餐饮等耗用资源较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4、设立或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或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如二手车交易、印刷等行业必须由企业经营的,须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6、所在街道、有关部门认为符合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导向、需要重点培育扶持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区域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为本次小微企业发展为规(限)上企业的重点扶持对象。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工业企业; 2、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数不超过20人的批发业企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的零售业企业; 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住宿餐饮业企业; 5、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其他商贸流通行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 从2013年至2015年的三年时间里,确保全区新增“个转企”67家,新增小微企业发展为规(限)上企业20家。 四、政策支持 (一)支持“个转企” 1、税(费)支持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在转企当年起2年内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7)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如果确实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8)转型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2014年底前,依法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除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三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社保费优惠扶持 (9)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其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缴费标准的确定办法,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内,由“个转企”单位自行选择,可按企业标准缴费,也可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费。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10)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3、财政奖励 (1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符合《关于推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高新〔2011〕163号)规定各项条件的,予以相应的财政奖励。 4、行政许可便捷 (12)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对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办理;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对“个转企”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允许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在工商年检时予以把关。 (13)各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尽量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对耗用资源较多或经营条件较高的行业,各前置审批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引导规范经营者以企业形式经营,具体范围由有关部门和工商部门确定。 (14)各相关部门要具体研究“个转企”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协调各窗口的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15)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规(限)上企业 对首次达到规上标准的工业企业及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商贸流通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工作要求 区工商分局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个转企”绿色通道。 区经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育扶持,建立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育促进机制,推动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加大“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工作力度,将转型后的商贸企业、外贸企业作为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对象,在融资担保、人员培训、平台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金融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到规(限)上企业的申报纳入工作。 区国税局、地税分局要加强企业纳税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促进“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深入推进。 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社管局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 区建设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要做好“个转企”涉及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的登记服务工作。 区人社局要做好对“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过程中,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梅墟及新明街道办事处、创业中心、研发园、软件园要对照“个转企”及小微企业发展为规(限)上企业计划目标数,加快推进辖区内“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着力提升区域民营经济发展水平。 六、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领导,管委会成立“宁波国家高新区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和督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要形成工作合力。“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努力为“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营造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要强化舆论宣传。要建立全区“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专报,传递信息、交流工作,形成领导重视、全社会关心、个体工商户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小微企业与规(限)上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到规(限)上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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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