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2〕150号 (1992)财工2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9号《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凡一九九一年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