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4〕5号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为规范车型目录管理,现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3〕14号)中关于小批量车型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京年销售量不超过100辆的进口轻型汽油车车型。 二、申报主体 汽车生产企业或经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 三
京环发〔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为规范车型目录管理,现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3〕14号)中关于小批量车型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