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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口小批量车型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4〕5号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为规范车型目录管理,现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3〕14号)中关于小批量车型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京年销售量不超过100辆的进口轻型汽油车车型。  二、申报主体  汽车生产企业或经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  三

京环发〔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为规范车型目录管理,现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3〕14号)中关于小批量车型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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