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压缩通关时间,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二、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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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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