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经贸加函﹝2013﹞68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现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下称“449号文”)文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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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