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省第四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浙经信资源〔2013〕339号),经研究决定组织相关园区(企业)参加浙江省第四批示范园区和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企业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评定暂行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省第四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浙经信资源〔2013〕339号),经研究决定组织相关园区(企业)参加浙江省第四批示范园区和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企业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评定暂行办法》(浙经信〔2010〕498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示范园区、企业的申报组织工作,积极组织符合相关条件并具备一定循环经济基础的工业园区和企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