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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

区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招标拍卖办公室:为了加强土地后续监管,提高土地利

  因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怡西街,西至湖东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梅堰路与现状环城北路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大庆北路39弄15号(宁波江北孔浦水产实业有限公司)、江北大庆北路318号-1(东海舰队部分)、大庆北路39弄1-13号(1-4幢)。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50户,非住宅4家,合计154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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