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报告网![登录] [注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其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矿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砂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0.5元/立方米,粘土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其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矿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砂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0.5元/立方米,粘土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为1元/吨(立方米)。

VIP专享文档

扫一扫,畅享阅读

我要投稿 版权投诉
  1. 标签 政府
  2.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寻求合作>>
政府行业标签

春风**人心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关注 私信

报告咨询

  • 400-817-8000全国24小时服务
  • 010-5824-7071010-5824-7072北京热线 24小时服务
  • 059-2533-7135059-2533-7136福建热线 24小时服务

如您想投稿,请将稿件发送至邮箱

seles@yuboinfo.com,审核录用后客服人员会联系您

机构入驻请扫二维码,可申请开通机构号

Copyright © 2025 baogao.com 报告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闽ICP备09008123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