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