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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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