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为有效地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本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学习、
南府发〔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