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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南府发〔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为有效地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本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学习、

南府发〔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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