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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2015年“两会”期间禁止“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15年第18号    关于建立云南省农业机械登记品牌型号库的公告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

  第1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第12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以下简称“两会”)将于2015年9月18日至21日在我市举行。为确保2015年“两会”的空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在2015年“两会”期间,除特殊需要外,南宁市禁止一切“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5日0时至9月21日24时,南宁市行政区域(含六县)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该空域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飞机、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风筝等“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起降、飞行活动的,须向南宁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电话:3185679,3185670)申报,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二、在禁飞期内,民航、通航、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的单位,要强化对“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工商、工信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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