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等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和63号《公告》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