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旌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傍名牌”专项检查时,发现旌阳区陈酒宫烟酒商行的门头及左侧均有 “贵州茅台集团”以及R商标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2月在旌阳区宝山街411号东湖御苑在未获得“贵州茅台集团”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商行的门市上方和左侧均标注“贵州茅台集团及图形商标”等字样来吸引消费者,提高其商行的知名度使消费者认为其商行是销售“贵州茅台集团”生产的产品专卖店,至查获
2014年2月12日,旌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傍名牌”专项检查时,发现旌阳区陈酒宫烟酒商行的门头及左侧均有 “贵州茅台集团”以及R商标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2月在旌阳区宝山街411号东湖御苑在未获得“贵州茅台集团”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商行的门市上方和左侧均标注“贵州茅台集团及图形商标”等字样来吸引消费者,提高其商行的知名度使消费者认为其商行是销售“贵州茅台集团”生产的产品专卖店,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仍未获得“贵州茅台集团”的授权使用企业名称及其图形商标资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