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编制的《安徽省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下达,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编制的《安徽省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下达,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