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1998]56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审批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粤财基费[1998]72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省印财政票据费标准(详见附表),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收费标准为最终发放标准,各地不得层层加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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