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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城乡创业者可享受多项创业补助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清发[2012]22号)等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调查研究和修改完善,于6月14日出台了《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清发[2012]22号)等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调查研究和修改完善,于6月14日出台了《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财社[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职介、培训、鉴定、社保、岗位、高校毕业生见习及求职、创业等各项补贴的对象、条件、标准、申请程序等进行全面的规定。

  在涉及创业方面,《通知》对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创业资助、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相关扶持创业的资金使用管理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多项创业补贴。为我市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战略提供了具体、实在的配套支持,必将有力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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