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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区人社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

项目名称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审批时限 收费依据 企业特殊工时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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