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日前已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最重大的调整之一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同时对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应深入学习贯彻立法精神,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改革,围绕改善环境质量,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使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法律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国家建设大局。
一、改革验收管理方式的重大意义
改革验收管理方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治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已经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必然趋势。目前,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已达三分之一以上。新《条例》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强调了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精神,将有力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监管传统思路的转变,加快扭转“三同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