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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施行排污权回购管理办法

旌阳区农业局深化“一诺三清”扎实做好说清工作推进会 7月10日,旌阳

  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回购规定、排污权回购程序、排污权回购资金管理等。该《办法》将于7月3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排污权回购进入规范化时代。

  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将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富余排污权,则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削减的排污权。

  目前,我省纳入排污权回购实施范围的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举例来说,一家企业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169吨二氧化硫排污权。第二年,该公司实施技术改造,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减少到169吨以下,那么,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就能拿出来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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